湘建建〔 2004〕17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交通局、公路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加大县乡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 2003至2005年我省将全面实施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建工程。为了加快工程建设步伐,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省人民政府湘府阅[2003]70号《关于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建设和洞庭湖区桥梁畅通工程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和湘政办明电[2003]16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省交通厅联合制定了《湖南省县乡公路改造工程施工承包企业专项资质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该标准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建设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原则上应达到等级公路建设标准。为此,所有承担县乡公路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施工资质。凡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公路路基、公路路面及桥梁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县乡公路工程施工。
二、鉴于我省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建设工程量大、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而现有具备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各市州分布不平衡,且资质类别、数量尚不能完全满足县乡公路建设发展需要这一实际情况,根据省政府有关会议决定,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共同制订《湖南省县乡公路改造工程施工承包企业专项资质标准 (暂行)》。该资质标准仅适用于我省县乡公路工程(包括县乡公路路基、公路路面工程)施工。凡达到该专项资质标准并符合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的企业,均可按程序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 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项资质,省建设厅按现行规定于每月月末将申报资料集中送省交通厅初审同意后,于30日内完成审批。
三、《湖南省县乡公路改造工程施工承包企业专项资质标准 (暂行)》有效期5年(截止2008年12月31日) ,有效期内县乡公路工程施工承包企业统一纳入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范畴。期满后该标准废止,该项资质同时废止。
四、《湖南省县乡公路改造工程施工承包企业专项资质标准 (暂行)》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湖南省建设厅
二 ○○ 四年一月十六日
湖南省县乡公路改造工程施工承包
企业专项资质标准 (暂行)
1、企业近10年来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3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 1)累计修建二级以上公路路基20公里以上或三级以上公路路基40公里以上;
( 2)累计修建高级、次高级路面50万平方米以上;
(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 ≥ 30米或单跨跨度≥20米的公路中桥2座以上。
( 4)完成过单项合同额200万元以上的公路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6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企业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均需具备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40公路以上、累计修建高级、次高级路面5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业绩;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1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初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公路工程结算收入累计8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并至少具有:
( 1)15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合设备1台,2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 2)摊铺宽度4.5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1台;
( 3)0.8立方米以上挖掘机1台;
( 4)100千瓦以上推土机1台;
( 5)各型压路机2台(其中沥青混凝土压实设备1台,土方振动压实设备1台);
( 6)三轴整平仪2台。
注:本年度新设立企业不满足本标准第 1、4条要求,符合其他条款者,专项资质暂定一年。确定资质一年内如仍无公路工程施工业绩者,资质年检时该专项资质自动取消。
承包工程范围 :
县际及乡镇公路改造工程。